程序员小陈在项目撤项后被公司安排至宝山办公地参加培训,公司通过监控进行考勤管理。三个月后,她因“工作时间睡觉”收到书面警告,随后一天内又因“擅离岗位”“吃外卖”等接连收到三次口头警告。公司将这些口头警告合并升级为一次书面警告,并以一个月内累计两次书面警告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小陈提起劳动仲裁但未获支持,随后小陈诉至法院。她辩称吃外卖是因送达延迟,短暂离开工位是去茶水间或接听工作电话,且行为未达“严重”程度。
法院查看监控发现,类似睡觉等行为在其他同事中也存在,公司长期未制止却选择性追责;小陈离岗时间较短,公司在培训期倒查监控、拆分累计既往行为属刻意制造解除条件。宝山法院认为,小陈违纪行为可通过提醒纠正,未达解除程度,公司拼凑警告构成解除缺乏合法基础,判决公司违法解除,须支付赔偿金113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