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古剑奇谭》开发方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贪玩蓝月》发行方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
原告烛龙公司称,被告贪玩公司在百度上,将包括“古剑奇谭”“古剑奇谭二”“古剑奇谭三”“古剑奇谭 网络版”等在内的《古剑奇谭》系列作为关键词推广其自己运营的网站及游戏。利用烛龙公司“古剑奇谭”品牌的知名度,误导网络用户,获取交易机会,其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贪玩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道“古剑奇谭”系列游戏的存在,但其在进行关键词推广时未进行合理的避让仍实施被诉行为,明显系有意攀附涉案商标及“古剑奇谭”系列游戏的知名度。法院认定,贪玩公司的行为旨在剥夺烛龙公司的潜在用户,争夺烛龙公司的竞争资源,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书显示,被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合计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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