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财产法院近日公布了游戏相关诉讼案件判决结果,该案件为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冠科技)状告河洛游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洛工作室)侵害其著作权。
法院判决河洛工作室须赔偿智冠科技2400万新台币(约522万元人民币),并且登报道歉,此外河洛工作室亦不得自行或指使第三人人继续散布或公开传输《侠客风云传》电脑游戏或其著作原件、重制物,并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为重制、改作、散布、公开传输等侵害智冠科技《武林群侠传》电脑游戏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判决书中指出,智冠科技于2001年8月27日发行《武林群侠传》游戏著作,并且在2015年6月1日与河洛工作室就其同年7月间发行之《侠客风云传》游戏著作签署经销合约书,而在河洛工作室制作《侠客风云传》的期间,也曾在同年7月与智冠科技签署新作音乐授权合约及原作音乐授权合约。
但智冠科技收到玩家询问《侠客风云传》是否为《武林群侠传》的重制版,因此智冠科技进行查验,发现《侠客风云传》与《武林群侠传》在操作界面、剧情、人物设定、游戏对话、场景设计及名称等呈现方式,具有极高相似性,并且以“《侠客风云传》是《武林群侠传》的重制版”作为行销用语。智冠科技认为此举已侵害其著作权,因此在2016年1月18日通知河洛,并要求损害赔偿。
智冠科技在判决书中表示,《武林群侠传》是透过完整的武林江湖世界观设定以及主角历经的剧情等内容安排的游戏,不论是角色对白之于语文著作;美术技巧的展现之于美术著作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同时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来完成本作。且游戏的外盒以及说明说皆载明“2001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推定智冠科技应享有《武林群侠传》的著作财产权。
河洛工作室则答辩指出,被告徐昌隆自组的河洛工作室是独立于智冠科技的单位,仅与智冠科技有资金合作关系,并非智冠科技的受雇人。不过智冠科技指出,河洛工作室之组织及财务编制皆属于智冠科技内部编制,无独立法人格,所以也自然不能享有著作财产权。
河洛工作室指出,其于2001年成立“东方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且仅与智冠科技存在消费借贷关系,并非智冠科技的受雇人。且《侠客风云传》为徐昌隆本人的发想、研发及设计,智冠科技并不当然取得著作权,游戏外盒也同样是由徐昌隆自行印制,并无法证明智冠科技享有本作的著作权。且东方演算公司前身为河洛工作室,但徐昌隆在离开河洛工作室时游戏制作进度仅完成约一半,智冠科技无从取得著作财产权。
河洛工作室认为,在与智冠科技洽谈《侠客风云传》合作事宜时,智冠科技就已了解本作并未侵害其著作权,否则岂有音乐授权之理。且智冠科技更担任《侠客风云传》在台湾地区的经销商,《侠客风云传》的游戏光盘、说明说及包装盒都是由智冠科技代为寻找厂商制作,再向河洛工作室请款。且在宣传时也将《侠客风云传》与《武林群侠传》若有似无的作为连接,让玩家及媒体进而比较两款作品,但智冠科技事后却表示《侠客风云传》涉嫌侵害其著作权,显然违背常理。
法院判决指出,推定智冠科技为著作财产权人,且徐昌隆当时也确实是智冠科技的员工,因此智冠科技可享有著作财产权。至于是否侵害著作权,法院则表示经过比对之后,认为《侠客风云传》实为利用《武林群侠传》被玩家熟悉、喜爱的部分,加以修改并加入新的人物、场景及对话形成的创作,虽然剧情、角色及对话的数量都有所提升,但已足以让人产生与《武林群侠传》的连接,且达到实质近似程度,所以侵害了其著作权。
法院判决中载明,河洛工作室须赔偿智冠科技2400万新台币(约522万元人民币),并且登报道歉。此外,河洛工作室亦不得自行或指使第三人人继续散布或公开传输《侠客风云传》电脑游戏或其著作原件、重制物,并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为重制、改作、散布、公开传输等侵害智冠科技《武林群侠传》电脑游戏著作财产权的行为。而本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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